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306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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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单数。
实行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
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单数。
实行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办事员、翻译员、鉴定人、测量员,适用前三项之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前三项之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审查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案件的严重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应诉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管辖的规定的除外。专属管辖权。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询当事人,宣布案由,公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并询当事人的情况。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核查当事人,宣布案由,公布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诉讼权利和义务,询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案件协议、实现担保权的情形,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无主财产案件、以及调解协议确认案件。涉及担保物权实现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当向被继承人当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死亡或主要财产所在的地方。
申请书应当载明死者的死亡时间、申请理由和具体要求,并附有死者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作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不能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依法指定新人。行政人员。
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履行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可以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从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扣押财产。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由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我国的管辖,可以是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代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办事处有住所。
除前款规定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其他适当联系的涉外民事纠纷,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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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书面同意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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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百七十九条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决议的效力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予的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查有关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因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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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当事人之间发生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一方当事人同时向外国法院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本法管辖。正确的,可以采纳。当事人订立专属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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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为由,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中止诉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
当事人约定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显然,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
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恢复审理。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被人民法院认可的,当事人就已认可的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已受理的,驳回裁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诉讼,并通知原告重新提起诉讼方便的国外法院
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并不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明显不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
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加便利。
裁定驳回诉讼后,外国法院拒绝对纠纷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第25章交割及期限
第25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渠道交付;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收件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收件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送达应当送达受送达人委托代为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
送达应当向收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营业代理人送达;
如果收件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则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自邮寄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送货收据仍未退回,但各种情况足以确定已送达,则该期限已过。视为已于当日交付;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可以确认收件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按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视为送达。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通过外交渠道交付;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收件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收件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向本案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送达应当向收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授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理人提供;
收件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并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共同被告的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组织送货;
收件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送达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如果收件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则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自邮寄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送货收据仍未退回,但各种情况足以确定已送达,则该期限已过。视为已于当日交付;
使用可以确认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方式,除非收件人所在国家的法律禁止;
通过接收方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但接收方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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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该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查。证据所在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通过外交途径。收集。
除所在国法律禁止的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调查收集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使馆、领馆代为收集证据;
经双方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获取证据;
通过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获取证据。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请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且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外国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请求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外国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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